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九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罪│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6年0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04號│字第24404號│緝字第16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847號│847號│3533號││├────┼────────┼────────┼────────┤││判決│97.11.28│97.11.28│97.11.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判決││847號│847號│3533號││├────┼────────┼────────┼────────┤││判決│98.01.05│98.01.05│97.12.3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58號│字第758號│字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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