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3號聲請人甲○○
51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763191)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人漏未於聲請狀表明相對人之姓名,另聲請狀所附之本票附表亦漏列發票日日期,故請一併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