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新竹商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7月6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8月起,分10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18,743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18,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6年2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800,336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扶養費)共計16,565元;其固定收入為從事美容工作每月24,000元。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債務人願意金額為每月7,500元,分6年72期共540,000元,還款比例約30%。而債權人以書狀陳報多表示不同意,此有陳報狀在卷可按。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多為代償債務(91年7月25日145,000元、92年5月27日102,400元、94年9月26日210,000元)、直銷{露絲貝兒(14,700元、40,000元、35,000元、18,180元、19,000元、5,940元、250元、9,100元、19,000元、60,000元、7,250元、30,000元、100元、2,000元、1,600元、8,800元、600元、7,100元、7,000元、600元、3,980元、4,980元、6,930元、55,000元、400元、36,250元、16,500元、5,940元)}、旅遊(第三家旅行社)、百貨(中友百貨、新光三越百貨)、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和信電訊、全虹通信)、銀樓(名利銀樓、元金寶時尚金店)、餐廳(大岡越餐飲公司、耕讀園、竹坊和漢美食)、服飾(麗穎服飾店)、電子科技(紅陽科技)、信用貸款(93年4月30日150,000元、92年8月150,000元、94年8月30日387,710元)、預借現金(92年7月50,000元、92年8月40,000元、92年10月20,000元、92年12月40,000元、93年3月117,900元、94年8月23,000元)、保險(華南產物保險、新光消費團體意外、富邦產物)、其他(全虹企業8,332元)等(其他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明細摘要附卷可稽。依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且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且債務人並未在歷次代償債務過程中,知所節制控制消費,以儘力清償債務;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到場之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