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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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附表一件(載明: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本票號碼),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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