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女住具保人乙○○男住被告乙○○男二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四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共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乙○○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共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七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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