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