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被告甲○○女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0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和解書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係就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故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表:
一、仿冒四磅黑色包裝袋三百個
二、仿冒四磅綠色包裝袋二百十三個
三、仿冒四十磅黑色包裝袋十二個
四、仿冒四磅黑色裝成品十三個
五、仿冒四磅綠色裝成品四個
六、仿冒四十磅黑色裝成品二百十一個
七、雄騰公司銷售明細帳冊資料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