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加收新台幣叁佰元,逾期超
過二個月者,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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