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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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弘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理由第二點第三行、第四點第三行關於「
五五九-BW」之記載,應更正為「BW-五五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