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陸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