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8條
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爭
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
院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林建宗 前於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於
民國(下同)91年8月28日邀同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8萬
元,約定在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得憑撥款通知書撥
款,訴外人林建宗自91年8月28日起至93年2月9日止共申請
撥款4筆,所貸得金額共20萬7018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
方約定於林建宗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
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
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
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林建宗原預定於95年6月畢業,卻於
93年5月19日因故死亡,則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原告仍以林
建宗原應正常完成該教育階段學業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即
應為96年8月1日起算,而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被告自96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清償
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20萬7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撥款通知單四份、放出查詢單一份、催繳通知
函一紙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而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
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
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及訴外人林
建宗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96.07.01-96.07.31│3.60%││
││││├───────────┼───┤│
│││││96.08.01-96.10.31│3.45%│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一│91.08.28│91.12.09│51,753├───────────┼───┤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11.01-96.12.31│3.53%││
││││├───────────┼───┤│
│││││自97.01.01起至清償日止│6.736%││
├──┼────┼────┼─────┼───────────┼───┼────────────────────────────┤
│││││96.07.01-96.07.31│3.60%│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08.01-96.10.31│3.45%││
│二│92.01.28│92.05.08│51,753├───────────┼───┤│
│││││96.11.01-96.12.31│3.53%││
││││├───────────┼───┤│
│││││自97.01.01起至清償日止│6.736%││
├──┼────┼────┼─────┼───────────┼───┼────────────────────────────┤
│││││96.07.01-96.07.31│3.60%│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08.01-96.10.31│3.45%││
│三│92.08.18│93.01.02│51,756├───────────┼───┤│
│││││96.11.01-96.12.31│3.53%││
││││├───────────┼───┤│
│││││自97.01.01起至清償日止│6.736%││
├──┼────┼────┼─────┼───────────┼───┼────────────────────────────┤
│││││96.07.01-96.07.31│3.60%│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08.01-96.10.31│3.45%││
│四│93.02.09│93.05.11│51,756├───────────┼───┤│
│││││96.11.01-96.12.31│3.53%││
││││├───────────┼───┤│
│││││自97.01.01起至清償日止│6.736%││
├──┼────┼────┼─────┼───────────┼───┼────────────────────────────┤
│合計│││207,018││││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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