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有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六千一百零五元,應繳裁判費七千零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六千零五十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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