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有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