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有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