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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