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明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李明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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