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即反訴被告丁○○自訴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人丙○○上訴人即反訴人甲○○共同擔當反訴人 陳維練 檢察官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及反誣自訴人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五四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