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鄭弘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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