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司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司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官俊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遂對相對人之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
示,詎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
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聲明書、退件信封、存證信函及戶籍謄本等影本
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設籍地址為
屏東縣○○鎮○○路○○號之2,其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不
明,經本院函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
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該址住戶表示相對人
未居住於該址,亦不認識此人,此有該分局民國109年3月1
日恆警偵字第10930216500號函及查訪報告附卷可稽,堪認
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潮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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