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源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馮源仁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自非合法

三、又本院雖依原告聲請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本件
車禍相關資料,惟因本件非為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車損照片
,並無當事人年籍資料。另原告所指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車已因逾檢註銷,且車主亦非被告馮源仁本人,有車損照片
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稽。本院經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
到場閱卷後,迄未為任何補正,是認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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