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即 黃勝鴻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地段124建號,所有權人黃勝鴻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聲請人申請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後,據以提出相對人黃勝鴻,以及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審略)正本乙份,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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