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62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邵曰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家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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