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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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勝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浩
被 告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73,080元及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
又查本件被告設藉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聲請狀在卷可證,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