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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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1年7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伍分計算,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元,簽發發票金額200,000元、發票日為82年10月20日、到期日為83年1月20日之本票1紙供擔保,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履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1月7日新院燉民碩99司拍9字第36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以寄存送達方式於99年3月2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9年度司拍字第9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新豐鄉│松柏││710│林│86.37│全部│甲○○所有│││││││││││││││││││││││├─┴───┴────┴───┴────┴────────┴─┴──────┴───────┴──────────────────────┤│重測前為坑子口段地號5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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