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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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82號聲請人 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為會務推動與實際會務運作之需要,於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中提案並經討論通過修訂原捐助章程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並刪除第11條,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