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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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 陳木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銘池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陳銘池之印鑑證明正本(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上開文件上之印文相符)。
(二)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郵件回執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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