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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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彥鑫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彥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彥鑫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