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0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叁萬元│0000000││││限公司││││││├─┼─────────┼─────────┼───────────┼────────┼────────┼──┤│2│太平洋建設│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陸拾柒萬柒仟壹佰│0000000│││││││肆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