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二三五三四一─八││壹│壹仟││├─┼───────────────┼──────────────┼────┼───┼────┼───┤│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二三五三四二─0││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