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七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壹拾萬捌仟柒佰伍│FAX一0二九七│││││││拾元│四七││├─┼─────────┼─────────┼───────────┼────────┼────────┼──┤│2│甲○○│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壹拾萬捌仟柒佰伍│FAX一0二九七│││││││拾元│四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