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079號債權人 李麗芬 債務人 黃素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至本院國庫繳納,或購買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郵寄到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