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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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璟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璟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璟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重二十公克以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102年7月6日下午4│102年6月27日中午12││││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946│署102年度偵字第1946│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8│││6號│6號│9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16│102年度審訴字第1716│102年度審易字第208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16│102年度審訴字第1716│102年度審易字第2084││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無│無│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89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0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084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