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15號
原   告  張素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嘉養 之配偶 邱阿月 及其繼承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未載本件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
   查報本件全體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全體被
   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等。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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