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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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七八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