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0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自小客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自小客車牌照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某廣告社人員製作車牌,為間接正犯。再被告偽造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犯罪所用之自小客車車牌0面
,係被告所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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