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七五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