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二號
聲請人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昭書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遺有應坐落新竹市朝山一六一至一六三地號土地,因該土地將來需經變價程序且辭可能有額而需繳交國庫,為保護公共利益期程了之公正,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三、查 王阿久 (民國前000年0月000日生、於民國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遺有應坐落新竹市朝山一六一至一六三地號土地,甲○○之次子 王定實 於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於於三月十月十二日死亡、四子 四文彩 於三年三月三日死亡、長女 王秀鶯 於五年間出養他人,有有物民事事件中,有該卷附卷可稽。而王阿久並無其他繼承人一節,亦經 王梅桂 、 王梅證 稱在卷,被繼承王阿久既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是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