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四│││││├─┼───────────────┼──────────────┼────┼───┼────┼───┤│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六│││││├─┼───────────────┼──────────────┼────┼───┼────┼───┤│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