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父親年邁受病魔折磨,被告之稚子尚幼小,及亡妹後事未及處理,均亟須聲請人返家照料處理,聲請人又為家中經濟支柱,爰懇請法院法外施恩,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5年7月
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及未遂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其於本院訊問時矢口否認犯行,而被告所供與證人 江生財林日山趙銘德王祈政 所證皆不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本案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