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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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部分之利率,係請求依年息2.845%計付,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為依年息2.745%計付(本院卷第40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15日向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300,000元,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雙方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附表編號1借款利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即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機動計付,附表編號2借款利率按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65%機動計付,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2筆借款,僅繳款至94年5月14日,分別積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者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19日儲字第0940703945號函、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各項業務訊息通報、定期儲金2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增補契約、基本放款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上述借款及信用卡消費款金額、期間、利率等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本件被告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92,4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
┌─┬─────┬─────┬─────┬─────┬─────┬─────────────┐│編│貸款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1│1,500,000│1,304,725│91年4月15│94年5月15│年息2.745%│自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元│元│日起至11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年4月15日│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2│300,000元│187,728元│91年4月15│94年5月15│年息7.955│自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98│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年4月15日│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