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簡玉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桂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1,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精神賠償100,000
元+修繕費用31,000元=1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