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王衣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永聖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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