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八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一││壹│壹仟││├─┼───────────────┼──────────────┼────┼───┼────┼───┤│2│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壹│壹仟││├─┼───────────────┼──────────────┼────┼───┼────┼───┤│3│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一││壹│壹仟││├─┼───────────────┼──────────────┼────┼───┼────┼───┤│4│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三││壹│壹仟││├─┼───────────────┼──────────────┼────┼───┼────┼───┤│5│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五││壹│壹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