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簡字第二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六百八十四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萬三千零七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