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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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簡字第二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六百八十四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萬三千零七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