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
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國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