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二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告兼訴訟
  代 理 人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略稱:被告參加本公司所舉辦的國際獅子會世界年會團會新台幣六
萬八千元,原來團費為五萬八千元,另加延回部分一萬元,合計六萬八千元,茲
部分刷卡五萬四千元,故每人尚欠一萬四千元,被告二人共欠二萬八千元,原告
在九十三年八月十四、八月十六日二次傳真給被告,被告均不理會,另在九十三
年八月二十六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函催,亦未收到任何回應。為此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二人應給付債務二萬八千元,並提出費用明細、傳真函、存證信函、傳真刷
卡單上等影本為證。被告則以原告不是跟我們訂約的旅行社,他只是導遊,且沒
有依原訂行程帶我們出旅等語為辯,並提出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美國行支出
費用計算等影本為證。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參加國際獅子會世界年會,尚有部分團會未付等事實,有
被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三、惟查本件被告等出團出席國際獅子會世界年會,被告等係由其等所屬國際獅子會
300A1區與喜鴻旅行社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再由喜鴻旅行社委託旅行業高展程副署成立,此有上開契約書一紙在卷可證。不
惟被告等對於喜鴻旅社之是否依契約帶團旅行,其間尚有爭執,即如原告所述被
告等尚欠有團費,核亦屬其等契約關係之當事人間之應會算請求問題,原告與被
告二人間並無契約關係之存在,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受委任或受讓其債權
之證據,自不可據而請求被告等清償該等團費,原告之請求核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均與本件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
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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