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