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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