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臺南簡
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三十二、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即已屆滿(九
十四年二月十三日為星期日,順延一天)。惟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始
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在卷足憑,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繳納抗告新
台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
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