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