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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