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黃鐸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張淑晶具狀表示追加被告 黃信吉陳秋雪 ,請原告黃鐸
  就此表示意見是否追加被告?原告均應補正提出追加上開被
  告後之起訴狀(須載明被告姓名、住址,及完整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及對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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