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黃鐸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張淑晶具狀表示追加被告 黃信吉 、 陳秋雪 ,請原告黃鐸
就此表示意見是否追加被告?原告均應補正提出追加上開被
告後之起訴狀(須載明被告姓名、住址,及完整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及對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